職場女性必知的孕期“特權”

  現在絕大多數的孕媽咪都是職業女性,所以,懷孕生產常是就業或復職時面臨的難題之一。好多媽媽都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我們總結了以下經驗,希望準媽媽們保護好自己,了解自己在懷孕時應享有的權利。

 

  懷孕婦女的權利須知

 

  一、孕婦享有不被辭退的權利

 

  一般而言,懷孕婦女在妊娠期間可能發生的勞資問題,大約分為下列幾種:

 

  1、懷孕解雇

 

  這可以分為依約定解雇,未依約定解雇兩種。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職時,雇主會要求職員簽署一份只要懷孕就自動辭職的協議書。而未依約定解雇者,則是并未簽署任何協議書,雇主卻自行解雇懷孕婦女。

 

  2、產后解雇

 

  是指懷孕婦女在產后再回到工作職場,卻遭受解雇。

 

  事實上,即使勞工依合約簽署了妊娠期自動離職的協議書,但在法律上來說,仍然是無效的。

 

  二、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1、孕婦享有不被降低工資的權利

 

  在我國,工資分配實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

 

  2、女職工在孕期禁止從事鉛、貢、苯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制藥作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劑量的作業,人力進行土方和石方的作業,強體力作業,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工作中需頻繁彎腰、下蹲、攀高的作業和高處作業等。

 

  3、關于女職工的勞動時間安排

 

  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延長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懷孕女職工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和適當減輕工作。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期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即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礦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三、關于產假

 

  ·產假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流產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時間可以根據各地各行業的規定或由所在單位酌情考慮。

 

  ·上班期間哺乳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丈夫休護理假

 

  丈夫休護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規定。大多數省份《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中都規定了晚育者丈夫休護理假的時間,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長達一個月呢!

 

  ·晚育者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規定不一,具體參照所在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

 

  ·懷孕期間工作安排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產前檢查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第三款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單位不應當以此為理由扣發工資。

 

  四、哺乳期女職工享有的權利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每班工作時間內應給予兩次授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授乳時間單胎為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如路途較遠,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含人工喂養)。哺乳時間和本單位內哺乳往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有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點。女職工哺乳期內,不得接觸鉛、汞、砷、苯、三硝甲苯等有毒物質。

 

  各種相關法律都規定,對違反規定的單位責任人及直接責任人,除責令其改正外,還要視其具體情況承擔相應的法律及行政責任。

 

  五、如發生爭議,解決的辦法

 

  如果孕媽媽或哺乳媽媽在勞動權利受到了侵犯,可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了解了這些應享有的權利,準媽媽和新手媽媽就可以更好地安排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畢竟,新時代女性,要擁有美滿的家庭,也應擁有快樂的上班時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