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小章和某電子科技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約定試用期為兩個月。在試用期間,經醫院檢查,小章才知道自己已懷孕數月。試用期滿后,公司以“職業素質與意識不能達到本崗位要求”為由,通知小章考核不合格,不予以轉正,雙方勞動合同就此中止。小章不服氣,她認為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自己不合格,同時也不該在自己懷孕時解除勞動關系。因此將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公司在與小章解除勞動合同時,小章正處在孕期,依法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且公司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小章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以考核不合格為由解除與小章勞動關系,依法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雙方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由公司按規定為小章補辦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手續,補發四個月工資4400元并賠償小章生育醫療費35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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