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受孕可能的婦女用藥時,需注意月經是否過期;孕婦看病就診時,應告訴醫生自己已懷孕和妊娠時間,而任何一位醫生在對育齡婦女問病時都應詢問末次月經及受孕情況。
2.用藥必須有明確的指征和適應癥。既不能濫用,也不能有病不用,孕婦因為疾病同樣會影響胎兒,更不能自選自用藥物,一定在醫生的指導下使用已證明對胚胎與胎兒無害的藥物。
3.可用可不用的藥物應盡量不用或少用。尤其是在妊娠的頭3個月,能不用的藥或暫時可停用的藥物,應考慮不用或暫停使用。
4.用藥必須注意孕周,嚴格掌握劑量、持續時間。堅持合理用藥,病情控制后及時停藥。
5.當兩種以上的藥物有相同或相似的療效時,就考慮選用對胎兒危害較小的藥物。
6.已肯定的致畸藥物就禁止使用。如孕婦病情危重,則慎重權衡利弊后,方可考慮使用。
7.能單獨用藥就避免聯合用藥,能用結論比較肯定的藥物就不用比較新的藥。
8.禁止在孕期用試驗性用藥,包括妊娠試驗用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