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采新生兒臍帶血 母親索賠

  近日,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漏采新生兒臍帶血,母親索要賠償糾紛案。

  原告趙某訴稱,2008年3月19日,原告與被告北京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簽訂《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儲存協議》(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可以用于治療白血病、淋巴瘤、骨髓瘤、再生障礙性貧血、骨髓異常增值綜合癥等多種疾病,并可以作為多種腫瘤的輔助治療手段,保存臍帶血干細胞是一種防患于未然的預先準備),雙方約定:原告新生兒的臍帶血交付給被告保管,保管期限為18年。


  2008年4月7日,原告趙某在北京市昌平區某醫院產下一女,生產過程中,由于被告不負責任,漏采臍帶血,致使喪失采集臍帶血的最佳時間。


  原告認為,臍帶血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一旦漏采,將終生不能再采集,原告處于對子女的愛護,希望給子女的健康多一份保障,但被告不給原告采集臍帶血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了不可彌補的損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保管費、賠償精神損失費等各項費用共計:305160元。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