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生嬰兒產品“含毒門”首案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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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開庭。”審判長敲響了手中的法槌。


  今天(7月23日)上午9時整,消費者狀告強生嬰兒產品含有甲醛侵犯知情權一案在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開庭。


  4月8日,兒子出生后便一直給他使用強生嬰兒香桃沐浴露的史女士,以強生公司明知該產品中含有有毒成分卻不標明,侵犯了其知情權和選擇權為由,將強生(中國)有限公司告到法院。據悉,這是首例消費者就二噁烷和甲醛事件起訴強生的案件,引起社會極大關注。


  在今天的法庭上,史女士帶來了4瓶大小不一的強生嬰兒香桃沐浴露以增加說服力,被告方則捧著好幾百頁的證據材料,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看來,一場針鋒相對的激辯在所難免。

 


  焦點一 應否標注內含二噁烷和甲醛


  史女士隨手拿起一瓶強生嬰兒香桃沐浴露說:“二噁烷和甲醛是對人體有毒的化學物質,不論其在該產品中的含量對人體是否安全,均應在產品包裝上標明,讓消費者知情。”


  記者了解到,此前,國家質檢部門曾對被告方生產的26種31個批次的嬰幼兒洗浴用品進行檢驗,檢驗結果顯示,這些產品的甲醛指標均符合標準規定,26種30個批次的產品未檢出二噁烷,僅有一種產品即嬰兒香桃沐浴露中的一個批次檢出含有微量二噁烷。在當地質監部門對被告的現場檢查中,未發現企業在化妝品中添加二噁烷和甲醛。


  被告方高律師認為,國家要求產品必須標注其成分,但二噁烷和甲醛并不是該產品配方中的成分。二噁烷是產品原料在生產中形成的殘留,目前的化妝品生產技術無法完全避免。甲醛則是添加到產品中的防腐劑釋放出來的。目前,強生的該款產品完全符合國家的質量和安全標準。


  “原告要求強生公司在已經符合國家安全和質量標準的涉案產品包裝上標注微量二噁烷和甲醛,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被告方表示。


  “我們沒有說被告故意添加二噁烷和甲醛,而是認為,被告的產品中有二噁烷和甲醛就應當加以標注。只有你標明了,消費者才知道,才有選擇權。”原告方立即反駁道。


  焦點二 未標明是否侵犯知情選擇權


  “消費者需要從產品標識上了解所含成分的信息,包括對人體可能有害的成分到什么程度,才能決定是否購買、選擇和放心使用。被告不標注,侵犯的是原告的知情權。”原告方代理人一言以蔽之。


  而強生公司的辯論意見認為,因為涉案產品是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安全產品,該公司未以警示方式標注涉案產品含有甲醛和二噁烷,不構成對原告知情權和選擇權的侵犯。


  被告方認為,涉案產品屬于化妝品,強生公司在生產過程中嚴格遵循國家有關化妝品的規定,在產品標識上無任何違規之處。


  據介紹,由于目前技術上無法完全避免的原因,香波、浴液、洗手液等清潔類產品,都可能含有二噁烷。


  史女士的代理人則表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對此,被告方認為,涉案產品的甲醛符合標準規定,含有的微量二噁烷對人體無害。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不要求生產廠家以警示方式進行有關標注,因此強生公司沒有侵犯原告的知情權。


  此時,時針已經指向12時,近3個小時的激烈論戰結束。然而,硝煙并未散去,由于原被告雙方分歧太大,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日再判。


  相關鏈接 強生二噁烷事件


  2009年3月初,美國一非營利組織發布檢測報告稱,包括強生在內的多家產品被檢測出含有有毒物質。


  3月20日,國家質檢總局通報,強生嬰兒香桃沐浴露中的一個批次檢出含有微量的二噁烷。


  4月3日,藥監局通報稱,上述產品正常使用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袁定波 于吶洋)